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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培训目的:了解消防工作的意义及义务消防队的工作性质。义务消防队是单位治安消防工作、预防火灾、自防自救的重要力量,保障单位生产生活安全,能有效防止火灾发生和尽快将火灾扑灭,限度减少单位和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基础保证。
消防安全培训目的:了解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熟知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灭火器、室内(外)消火栓、水带(枪)、空气呼吸器的使用及检查、维护保养方法。在遇见火灾后能正确使用灭火设备。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甲、乙方及各分包单位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普及教育率达到100%,对电气焊工等重点工种人员的消防专项教育培训率达到10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