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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场所,申办消防安全许可证时,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 (不含 2000 平方米 )以下的三日内办理完毕,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 以上的五日内办理完毕。

安装准备及材料要求

(1)消防工程施工前,必须协助甲方进行消防设施的设计审核,未经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核 不合格不得擅自施工。

(2)消防工程施工前必须向消防部门申报有关资料,办理消防施工进场许可证。

(3)所选用的材料必须在消防部门经过登记并具有消防部门发放的准销证。

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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